据悉,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向民间资本开放,明确了4条基本原则,其中两条为:非禁即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平等准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和运营,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平竞争。另外,还将进行分类指导、优化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来源: 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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