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问题征求民众的意见,提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市公租房条件将适度放宽。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时,购买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所需的相关价款。
公租房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我省提出,要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准入审核,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工作,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适度放宽住房保障条件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适度放宽住房保障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连续稳 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可先租后买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稳妥推进有限产权出售。
1 出售房源
各市、县政府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作为出售的房源。
2 出售对象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含)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请购买人原则上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3 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各市、县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
4 出售方式
申请购房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或按一定比例分若干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具体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5 资金管理
出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 产权上市
1、购房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购买的比例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2、购房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的租金。
3、申请购买人应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应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4、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后,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通过补足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价与当年认购时评估出来的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公租房条件的放宽或将进一步提高我市民众的幸福指数。
来源:南昌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