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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现在已经成为了当代人的一个必须拥有的产业了。每家每户都需要拥有一套商品住房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当然由于购房的现象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主要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问题。

     近日,在新余也发生了一起因交房而产生的诉讼案。就是在位于三粮库附近的穗都大厦的78位业主对开发商逾期交房一事,联合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据业主代表廖先生介绍,穗都大厦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而直到2011年8月部分业主才陆续拿到房屋钥匙,且开发商无法出示相关验收证件。至今,仍有17户业主未拿钥匙。业主纷纷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一年多以来,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态度蛮横,拒不赔付。于是,78位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新余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双方争议焦点一:违约金是否过高。据廖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则每天按全房款的万分之三的比例进行赔付。业主认为,既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那么开发商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而开发商认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予以减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30%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双方争议焦点二:如何界定交房日期。部分业主认为,虽然有的业主已拿到钥匙,但是开发商并未出示相关验收证件,根据合同约定,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所以交钥匙日期不能算作交房日期。而据廖先生介绍,开发商认为,部分拿到钥匙的业主已经装修,对房屋的占有则视为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余仲裁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类似此案的纠纷时有发生,业主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仲裁委将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审理此案。据悉,目前新余仲裁委正协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新余仲裁委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建议市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补充协议以及其他文件,对合同中的条款如有异议,应及时和开发商沟通协调,并保存有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房本来是一件非常高兴是事情,特别是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商品房。但是如果在购房、交房的时候出现了问题,那就会让人烦恼。所以,想要让自己住上那么就要在购买之前了解清楚。

     来源:新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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