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南昌县一农民,长期在该县向塘火车站开“拐的”谋生。2013年8月15日凌晨四时许,李某某开“拐的”在向塘火车站搭载了下错车的女大学生王某某,见其年轻漂亮,萌生歹念,遂借故将车子开至向塘西洛村赣抚平原总干渠附近偏僻处,欲对王某某实施强奸,遭到奋力反抗。为此,李某某将王某某推下赣抚平原总干渠,并强行拖其游过河至其溺水。
到对岸时,李某某明知王某已奄奄一息,又强行将王某某拖至河中游回南岸,为掩盖罪行,便将其用水草盖住藏匿于河岸边草丛中。
随后,李某某窃取了王某某携带的行李及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并藏匿于向塘村的出租屋内。案发后,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后又强行拖拽被害人下河致其溺水死亡,之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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