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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3年)(征求意见稿)已经在本月出炉,江西省将对电力用户窃电行为进行罚款,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据了解,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有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等行为,将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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