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摔死状告医院
1月24日,患者郑某因身体不适到当地乡卫生院治疗,医生周某为其进行了治疗。
1月30日上午,郑某在治疗结束并办理出院手续后独自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后死亡,次日家属即将其火化。家属得知为医生周某事发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便召集亲属等人到该乡卫生院讨说法。卫生院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郑某家属后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某乡卫生院赔偿其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05037元。
卫生院补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郑某死亡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确,因此郑某死亡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已经无法查明。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合议庭认真研究讨论,最终决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致意见。但考虑到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认为依法可以由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7月16日,法院最终促成被告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20%共计人民币21007万元的调解协议。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的刘星律师认为,对于已经出院的病人,医院一般情况下没有生命安全的保护义务。另外,本事件中,医生应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生资格证书,若无证行医,那肯定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存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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