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集资的幌子通常有:
一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二是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三是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如山西众奥、瑞士共同基金、金汇基金、金手指基金等。
与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相比,网络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
二、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大。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三、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
案例
“黄”粱一梦醒来迟
——施某等人非法组织会员投资“电子黄金”经营案
案情:2006年,施某等人以所谓的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为平台,虚拟“电子黄金”币,通过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每天向会员支付1.2%-1.7%的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者发放被介绍人投资额的10%-15%的奖金。在不到半年时间,施某等人发展“电子黄金”的下线会员200余人,购买“电子黄金”币707万元。
查处:2006年12月,无锡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施某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将施某等人抓获。2007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施某等人参与“电子黄金”投资活动系传销活动,且明知发展下线越多所取得的佣金和对等奖金就越多,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故意明确,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示:1.虚拟“电子黄金”只是概念游戏。电子黄金根本上是子虚乌有,一旦网站关闭,投资者将索钱无门,损失惨重。广大投资者若投资“纸黄金”、“黄金期货”,请到具有资质的有关银行和期货公司开户交易,切不可受超高回报诱惑误投打水漂。2.集资参与者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集资参与者一般作为被害人,不予追究责任,但当集资参与者以盈利为目的,担任非法集资代理人,组织他人参与集资活动,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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