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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提出,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属有争议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列为文物保护的;已依法公告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已被预售的商品房,开发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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