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使用”。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办法》规定,凡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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